限速100飆到171公里 打行政訴訟遭法官狠打臉
姜姓男子去年1月某天凌晨過後,開著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五楊高架北上64.3公里,被雷達測速自動照相拍到時速171公里,超速71公里,開罰8000元,違規記3點,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姜男不服,主張警告標誌設置不當,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基隆地院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姜男一路從154公里加速至156公里,最後竟飆到171 公里,其心態及行為顯不可取,駁回訴願。
姜男指出,當時是深夜,未架設路燈,且無月光,無他車共同照明,光源嚴重不足,警告標誌設於高於車頂甚多之護欄,未加裝LED閃爍燈條,他開車經過,警告標誌幾無反光,根本難以發覺辨識,直到閃光燈亮時,才發現有測速照相,他認為警告標誌設置不當。
法院法官指出,該路段速限100公里,姜男被雷達測速拍到171 公里,超速71公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國道一號64K+800 處,雷達測速自動照相設備前方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設有警告標示。反光貼紙反光性正常,均符合規定。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姜男行車時速違規高達154公里至156公里,造成經過測速照相設備前方「警52」三角形警告標誌牌面之時間相當短暫,自然無法辨識其內容,且姜男不僅未減低行車時速,反而將行車時速由154公里提高至156公里,最後竟高達171 公里,其心態及行為顯不可取。
況且,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遇有深夜、霧霾、雨天等光源不足之情形,應更加謹慎駕駛,減低行車時速以注意車前狀況,避免肇致車禍,但姜男不僅未遵守交通規則,反而違規超高速駕車,嗣後圖以當時該處之光源不足之天候環境為由卸責,顯然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