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未打方向燈1分鐘收2罰單?法官:違反比例原則撤銷1張!
張姓男子開在在國道一號北上路段,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拍下影像舉發,警方在1分鐘之內連開2張罰單,各罰3千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其中1張罰單。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10月27日晚間曾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路段,後來收到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開出的兩張罰單,違規時間分別為12月27日晚間7時30分在國道1號北向7.4公里處;12月27日晚間7時30分在國道1號北向五堵出口匝道,均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張男不服、主張同一分鐘內卻開了2張罰單,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訴請撤銷2件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則指出,經審視檢舉人提供影像,均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無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
但法官審理指出,違規時間均為12月27日晚間7時30分同一分鐘內,兩者相互差距不逾6分鐘,違規地分別位於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7.4公里、國道1號北向五堵出口匝道,兩者相互差距亦未逾6公里,其間均位於高速公路,也未行經任一路口、非在隧道內,違反均是同一條項款之規定。認定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其中一張罰單。
法官說,以連續舉發方式,對違規事實繼續的違規行為,藉舉發其違規事實次數,評價及計算其法律上的違規次數,以多次處罰遏阻,以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此種手段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但連續舉發的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