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非「危險駕駛」?警方開罰1萬2被法官撤銷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林姓男子上班時單手騎車,被後方民眾錄影11秒,向新北市警海山分局檢舉,警方開罰「以危險方式駕駛」,處罰鍰1萬2千元,林不服申訴,交裁處仍維持處分,製作裁決書並吊扣牌照3個月;林不服提出告訴,新北地院認為林速度平穩、沒有左右搖晃、刻意加速,也沒有影響到其他車輛,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去年12月7日上午8時許,林姓男子上班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2段與中山路2段交岔口時,當時他用右手單手騎車,左手放在左大腿處,有民眾在後方錄影11秒後,將畫面交給轄區海山警分局檢舉;警方依「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違規開罰1萬2千元。

林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認為違規明確,製作裁決書,將林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他依號誌規定行駛,並無任意驟然煞車,也沒有把手放置口袋,他是因機車機油更換燈亮起要把它按取消才會變單手騎車,檢舉影片也無法看出他難以控制機車車頭。

林姓男子騎車上班時單手騎車,被後方民眾錄影檢舉。圖/警方提供

交裁處出庭指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駕駛除維護自身行車安全,同時也應避免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在判定時除了考慮駕駛造成自身危害程度,兼應將其他用路人所可能肇生的危害納入考慮,如駕駛行為足致其他用路人發生危險,即有構成「以危險方式駕車」的可能。

交裁處表示,林姓男子在錄影畫面中,全程以單手騎車,已使機車行駛增加操控失誤風險,林稱是要按掉機油更換燈亮起,但該狀況並非緊急,不得正當化違規行為,且若只是按掉燈,何須單手騎車持續十餘秒?當時路段交通狀況繁忙,林以單手操控機車,當然不如以雙手駕駛平穩,可能造成交通危險。

交裁處認為,路面常有坑洞、砂石、裂縫、減速突起物等,極易造成騎車不穩發生自摔,除須國家提供由全民共享醫療資源醫治外,也可能波及旁車,使他人陷入受傷之虞及行車糾紛;林單手騎車,如遇突發狀況,將影響機車操控閃避、停煞,可能無法順利駕馭機車避免危險,由此所生波及他人、肇生事故風險,對全體用路人安全、公益維護應已造成危害,請求駁回告訴。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文規定是「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以「蛇行」與「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並列,是以「蛇行」作為「危險駕車行為」的例示。「蛇行」當指汽車沿途任意變換車道,且於車道上穿梭行駛之危險駕車方式。

法官指出,道交處罰條例雖就「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予以定義,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既與「蛇行」並列處罰條件,自須以駕駛的行為與「蛇行」所造成的危險相當,始足當之;實務上常見者例如連續闖越紅燈、連續逆向行駛、僅以後輪著地行駛、沿途任意變換車道等駕駛行為皆屬之。

法官表示,所謂「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應與上述非常態駕駛行為的危險性相當才符合,才不致違反比例原則,否則任何法律沒有明文規範的不當駕駛行為,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具有危險,均以此條款認定構成危險駕駛,恐有裁罰過苛失當疑慮,也並非法律規範意旨。

高雄市大寮區林姓男子同樣被錄影單手騎車八秒,他提告稱沒有危險駕駛,屏東地院卻認為...

法官觀看檢舉畫面11秒,指出林雖然確實是用右手單手騎車,左手放在左大腿上端內側,但他依規定行駛在機慢車專用道,速度平穩,沒有左右搖晃,前方、右方機車都沒有因為林的駕駛行為而出現迴避的反應;林在通過路口時依序向前行駛,與前車保持距離,沒有刻意加速或超車或行車蜿蜒不穩的狀況。

法官認定,林姓男子單手騎車,如果遇到道路上突發事件,確實難以立即反應,甚或易於因失控而人車倒地,肇致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追撞危險,林的行為固屬不當;但林的行為仍不合於道路交通管理交處罰條例所規範重大危險駕駛,交裁處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撤銷裁罰。

推薦文章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