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 電動車貨物稅減免確定延長四年!
財政部今(15)日表示,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行政院今日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年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106年1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上開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今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相關產業鏈亦尚在起步階段,另為配合國際設定汽車電動化或燃油新車禁售時程,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有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
財政部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四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行政院今日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實施年限,應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