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2車追撞事故 駕駛人下車背對車流拍照太危險
國道一號圓山路段18日上午有2車發生事故,民眾從即時影像看見2名駕駛人未撤到路肩、留在現場拍照,質疑這樣太危險。但警方表示因無人受傷,是員警依簡易事故處理流程,指示雙方盡速蒐證,再直接開車到分隊處理,不過拍照時無人負責警戒,仍有潛在危險。
當時是有2輛自用小型車,在北向圓山路段發生追撞,民眾於上午8時45分左右,從高速公路局即時監控影像看到,雙方駕駛人下車後,似乎未在第一時間擺放「警示三角架」。其中1人從頭到尾低頭滑手機,另1人拿手機移動在車前車尾拍照。網友將影片下載貼到網路平台,質疑雙方未撤到路肩,很容易再發生二次事故。
對此,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大隊表示,網友可能只看到片段影像,事實上車禍約發生於上午8時32分,當事人8時34分便已報案,由於是交通尖峰時段,車多擁擠速度不快。
警方確定無人受傷、僅輕微車損,依A3事故簡易處理流程,指示雙方先擺警示三角架,趕緊拍照蒐證、直接開車到濱江小隊接受調查處理,人車不要留在現場等警察。但從影片可見,拍照時背對車流方向、拍照後雙方站在2車之間,都是危險行為,建議蒐證全程都應有人負責警戒、必須面對來車方向才比較安全,更不能站在2車之間。
警方指出,國道屬於單向封閉性道路,且多數車輛都有行車記錄器,如果沒有,車損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的事故,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盡速以手機將現場環境與車損拍照攝影,人車趕快離開車道。
若是夜間車少速度快的情況下,警方私下建議可經雙方同意,趕緊移動到路肩或直接開到警察分隊報案,員警受理後,會製作雙方筆錄並對車損拍攝採證,事故一樣會成案,也不會影響保險理賠。
總之,發生事故切勿直接下車理論,輕微事故無人受傷,趕快拍照存證就可離開車道,利用手機或1968APP警政系統報案,才能避免二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