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福德隧道飆速195公里挨罰 車主喊冤「排氣量才1600不合常理」!
蔡姓男子前年開車行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他以時速195公里狂飆,被測速照相機拍下,警方依法舉發裁罰2萬4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一審判敗訴,他不服判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判他敗訴確定。
蔡2021年9月13日上午6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8.2公里福德隧道時,被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95公里,警方根據儀器採證照片舉發,裁罰2萬4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質疑警方是否依規定操作測速儀器、懸掛警告標誌,並認為雷射測速儀會因為車輛、水泥牆、金屬門、反光片等障礙物干擾,產生反射或散射的可能,而顯示錯誤訊息。
一審認為根據採證照片等,確實已放置警告標誌,且雷射測速儀器也經檢定合格,拍攝的照片上也有相關數據,難認儀器故障,且雷達測速確認蔡當時時速為195公里,與速限90公里相比,超速105公里,確實已經違規,認為裁罰沒有違誤,判蔡敗訴。
蔡不服提上訴指出,他的車排氣量僅1600c.c.要在國道長上坡路段開到時速195公里,不符合常理,且他前方緊鄰另一輛車,如果高速近距離緊跟前車而不發生碰撞意外,此部分也不合常理。
蔡指出,鄰近路段過往也有小排氣量汽車被舉發時速190公里的不合理事件,經法院認定測速儀誤判而駁回的例子,且他從被舉發後至今,在國道累積3700公里以上,沒有再增加任何交通違規事件,足見他平時開車習慣良好,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北高行指出,一審已清楚論述如何認定蔡超速105公里的依據,並指明不採信蔡主張的理由,且沒有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事用法沒有違誤,判蔡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