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違停公車停靠區遭檢舉 沒拍到站牌被退件引起爭議
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禁止停車,高雄一輛汽車違規停在三民區澄清路上的一處公車停靠區,市民發現後拍照檢舉,結果卻被警方以沒拍到公車招呼站退件,檢舉人不滿,上傳兩張照片至臉書社團,酸警方「坐辦公室退件,豪爽阿」。對此,三民二分局舉交通部函釋,招呼站10公尺認定是以站牌為中心,檢舉影像無法確認10公尺範圍,不宜舉發才會退件。
該輛汽車10月22日下午3時許在三區澄清路433號前,停車位子緊鄰公車停靠區的白色格線,有市民認為該輛轎車違反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禁止停車的規定,拍照後向轄區三民二警分局檢舉。
結果市民事後收到警方回覆,指未拍攝到公車招呼站,違規事實不明確,故無法舉發。市民質疑警方退件理由,將照片PO上「翻轉大高屏交通違規」臉書社團「違規檢舉限縮在限縮?」網友紛紛留言「檢舉要連公車站牌一起入鏡」、「地上公車停靠站是畫心酸的?」
對此,三民二分局交通組表示,依據交通部函釋,公車招呼站10公尺認定,應以公車站牌為中心,前後延伸各算10公尺;如有數個站牌,則應以兩側站牌為起算點;這件違規案件檢舉人提供照片僅2張,且都沒拍到一旁的公車站牌,難確認違規轎車是否停在10公尺範圍內,舉發恐有爭議,才會認為不舉發為宜。
警方表示,交通違規案件均就檢舉相關影片、相片事實內容,如完整蒐錄違規行為、日期時間及車牌號碼清晰等,客觀認定有無明顯違規事實,照片如果攝錄到公車站牌,警方即會派員前往測量,以確認車輛違規停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
至於該輛轎車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規定車種停車」,警方則解釋,該條不屬於民眾可檢舉項目,因此須由警方到場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