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嚴重超速飆195公里挨罰2.4萬 駕駛不服辯解慘被法官打臉
蔡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他狂飆時速195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警方依法舉發裁罰2萬4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方法院判敗訴,可上訴。
蔡男2021年9月13日上午6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18.2公里福德隧道時,被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95公里,警方根據儀器採證照片舉發,裁罰2萬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蔡男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質疑警方是否依規定操作測速儀器、懸掛警告標誌,並認為雷射測速儀會因為車輛、水泥牆、金屬門、反光片等障礙物干擾,產生反射或散射的可能,而顯示錯誤訊息。
法院認為蔡男不爭執當時有開車行經國道3號福德隧道,而根據採證照片等證據,確實已放置警告標誌,且雷射測速儀器也經檢定合格,拍攝的照片上也有相關數據,難認儀器有何故障。
北院指出經雷達測速確認蔡男當時時速為195公里,與速限90公里相比,超速105公里,確實已經違規,認為裁罰沒有違誤,駁回蔡男的請求,判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