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違停遭拖吊受損告拖吊場 法官判敗訴:應提國賠
高雄呂姓男子違規停車被拖吊,他發現轎車前保桿疑似損毀,向警方委外的汽車拖吊場求償3萬元;法官認為,拖吊業者是受「國家」委託,呂若要求償,應提國賠,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今年2月21日晚間8時許,呂男開著公司所有的轎車,違停在市區紅線區域,警方委託的拖吊業者經過時,由值勤的員警舉發,並將車輛拖回八德拖吊保管場。
呂男取車時,發現前保險桿多處毀損,光修車就花了8000元,不僅這筆錢他要先掏出來修車,期間還要東奔西跑,跟公司請假等,包含請假期間工資、車損、精神慰撫金在內,共向警方委託的拖吊業者求償3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拖吊業者與警方簽訂合約,配合員警執勤,前往拖吊違規車輛,因此是受警方指揮,協助完成任務,並非以個人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屬於「行政輔助人或稱行政助手」。
法官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過失」侵害到人民權利,被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而不能向公務員求償,若呂男汽車因拖吊過程受損,應該向警方提「國賠」,因此認定他向拖吊業者求償無理,判呂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