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排路邊停車為什麼只罰我? 他不服提訴訟卻遭法官打臉駁回!
南投一名蕭姓駕駛將車停在埔里某街道被檢舉妨礙交通遭警方開單,但他認為路面未畫紅線,且他車仍可通行,更不服整條路都停車就他與另2輛車挨罰,為此提出行政訴訟;但南投地院打臉指出,其車輛占用一半車道,他車須跨越雙黃線通行,而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保障違法行為,除駁回其告訴,還得負擔訴訟費用。
判決書指出,蕭男去年11月將車停在埔里某條街,因有被人檢舉其車輛妨礙交通,警方到場查看確認違規後,依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出900元罰單;但蕭男對罰單有疑慮,向監理站提出申訴,未料裁決結果仍認定違規,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蕭男主張,其車輛停放處並非人車往來頻繁的道路,並未畫設紅線,也無禁止停車標誌,且道路寬敞,扣除其車體寬度,該車道寬度仍有223公分,應無妨礙他車出入;而他的車前方有整排車停放,員警僅舉發2、3台車,質疑未一視同仁。
但南投地方法院認同台中區監理所答辯,法官認為,畫紅線、設禁停並非唯一判定違規停車的標準,只要有妨礙人車通行就能開罰,況且蕭男停車的路段為雙向單一線道,並設有雙黃線,其車輛已占用一半車道,剩下寬度不足,導致其他通行車輛要須跨越雙黃線才能通過,明顯妨礙他車通行。
針對蕭男提到,該路段都有停車,員警卻只舉發2、3輛車,法官則表示,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保障「合法權利義務的平等」,不包含「違法行為」的不法平等,所以不能說別車沒被罰,就要比照不取締、裁罰,因此認定原處分合法,駁回原告之訴,因訴訟程序支出的費用也由原告蕭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