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半公里內連開2罰單駕駛不服
彰化縣李姓駕駛去年8月行經國道一號台中路段,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國道警察連開二張罰單需罰六千元,她認為二次裁罰路段僅差半公里,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此案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交通裁決處分。
判決指出,李姓駕駛去年8月6日8時40分、41分,分別在國道1號北向179.7及179.2公里處,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而違規,被民眾向國道警察提出檢舉,國道警察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移送,共裁決罰鍰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讓李姓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姓駕駛認為,她在台中交流道下閘道處相距0.5公里內、1分鐘內,以同一違規事實被連續舉發,行政機關裁罰目的在於矯正行為人違法行為,怎能同一違規行為重複裁罰,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連續舉發規定,於法不符,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從勘驗結果及擷取畫面可知,駕駛當時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179.7公里、179.2公里處,變換車道時均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然其2次違規地點相距僅0.5公里,且違規時間僅相隔1分鐘,未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之1第2項第1款所定之6公里、6分鐘,且原告於上開行駛期間內,亦未行駛經過任何一個路口,應不得連續舉發,否則即屬裁罰過當而有違比例原則,所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在後之原處分,應予准許。
彰化縣提起交通行政訴訟的案件以「並排停車」、「未打方向燈」、「國道行駛路肩」等案件居多。
以往曾有民眾提供行車記錄器向警方舉報,同一次行車路段中有多次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警方依據影像證據開了4、5張罰單,曾有一位民眾不服在國道短短二公里被開了4張罰單被罰1萬2000元,更有某縣市路段有人全程被開19張罰單,罰金高達5萬7000元,當事人也不滿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