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3成超載車未罰 監委批交部、警署置公權力於不顧
國道近來車禍頻傳,其中228連假期間,國道一號64.4公里處高雄鳥松段,發生貨櫃車輪胎脫落,擊中休旅車的事故,釀成一死兩傷。車禍後貨櫃車被拖到岡山地磅站測重發現,限重35公噸的貨櫃車,卻量出有38噸重,超重3公噸。
實際上,根據監委調查,因為高公局和國道公路警察局在認事用法上存有極大差異,導致超載未取締案件一再發生。監察院昨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賴振昌提案,糾正交通部、警政署。
對此,高公局表示,未來將與公警局將持續合作,加強重車管理,維護國道交通安全。
根據監委調查,近5年(104年1月起至109年8月止)來,已有約3成違規案件車輛行駛於國道,經統計,應罰而未裁處之罰鍰估計近3億元,相關機關未積極謀求解決方案,不僅造成國庫鉅額損失,更可能危及大眾行車安全,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汽車裝載貨物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經過磅顯示違規超載,其中未有員警到場而未予取締案件,高公局認為該局無舉發職權,遂將超載未取締案件資料函送轄區相關公警大隊,而公警大隊則依警政署函示,認為上述案件因未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之適用要件,依法不得逕行舉發,爰復請高公局本於權責卓處。
高公局與警政署之認事用法存有極大差異,且歷時多年,延宕至今均未能解決舉發職權之歸屬,肇致上述超載未取締案件一再發生,5年多來已有近3成違規案件車輛行駛於國道,相關機關相互推諉,未積極謀求解決方案,及時提出有效對策,置政府公權力於不顧,核有違失。
提案委員表示,上述汽車違規超載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其中未有員警到場而未予取締之案件,因高公局與公警局之認事用法存有極大差異,致有應罰而未裁處之罰鍰,經統計自104年1月起至109年8月止,估計近3億元,不僅造成國庫鉅額損失,亦使違規超載之駕駛者產生僥倖心態,更危及大眾行車安全,顯有疏失。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高速公路於未設置地磅站路段,如發現有疑似超載車輛,係由公警局員警引導至交流道附近民間地磅站過磅,其過磅費用,現階段規定由員警代墊,再彙整報高公局核銷。部分民間地磅站業者收取過磅費用,但部分業者則未收取,恐有占人民便宜之虞。相關機關允應研議有關至民間地磅站過磅費用支付之合理做法,以減輕員警負擔,避免滋生無謂困擾。
監委亦指出,高公局曾於106年10月對高速公路大貨車交通量較高路段及時段分析,作為各地磅站安排開磅之參考,惟迄今已逾3年餘,未再更新,且實際開磅率亦呈逐年下降之勢,容有未洽;又動態地磅站既可有效解決車輛等待過磅時間及可能造成回堵至主線的情形,惟目前原則規劃每年僅增設3處動態地磅,是否足敷所需,允宜研酌加速動態地磅之設置,以提升過磅效率,並降低逃磅率及超載率。
對此,高公局表示,因應高速公路於102年12月全線進入計程電子收費,人工收費站拆除後,原收費站旁的地磅站也同時進行站區重置,原於地磅站建置全時錄影科技執法系統,有利員警不在地磅站駐守時,作為事後針對超載違規車輛開單取締依據。
高公局強調,惟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的條件,經多次研商,後於108年協商地磅站開磅時,由員警進駐現場執行取締超載違規車輛合作模式迄今,已無過去違規超載開單比例偏低情形。
根據高公局統計,目前國道主線共有44個靜態地磅站,去年度國1、國3地磅站每月超載違規開單率已達9成左右,其中未開單部分係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暫時離開地磅站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