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通罰單已過到案日期? 繳納期限改收到起30天內!
過去曾有民眾因不住在原地址,導致收到交通罰單時已超過舉發單上的到案繳費日期,罰款遭到加重,進而衍生爭議。交通部今天宣布,已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格式,即起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天或已超過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繳納罰款,保障民眾權益。
路政司長陳文瑞說,以往警察開交通違規通知單,會在紅單上面填寫應到案日期,當場攔下來直接交給違規人,就沒問題,但有些交通違規是檢舉或是照相舉發,寄送後有可能因故沒收到,像是不住在原本戶籍地等狀況。舉發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完成送達程序,才能完成後面作業,辦理時間可能超過數個月,效力完成後通知人已經過了到案日期。儘管數量不多,但民眾權利確實受影響。
陳文瑞說,配合3月1日修正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在會商內政部於3月3日後,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陳文瑞說,預計4月才開始有新通知單,目前庫存部分先用章戳來先頂替。
交通部提醒,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規定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向指定處所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超商、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繳納罰鍰結案;而不服舉發事實者,亦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