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五年!政院拍板修正《貨物稅條例》 即日起汰舊換新車最高省五萬元
行政院今(7)日於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五年,自今年1月8日起,車齡四年以上機車、十年以上汽車均可適用,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000元,且中古機車適用資格,放寬至免登記滿一年、舊車與購買新車毋須為同一人或本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行政院今日召開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及延長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的適用期間。
財政部指出,為使未稅貨物視為出廠規定更為完備,以維護租稅公平,也繼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與節能減碳,財政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的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自2021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止;為加速報廢或出口十年以上老車,且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報廢或出口的中古汽車出廠年限,1月8日起將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
財政部指出,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代步工具,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1月8日起取消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的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由於修法未及於實施日前三讀通過,財政部也制定回溯以及過渡期放寬認定的作法,包括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的中古汽車,如已於去年1月7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也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
第二,去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今年1月8日以後且是在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該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不須「登記滿一年」,且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不以同一人為限。
此外,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提醒,環保署今年汰舊換新不分油車、電車,也給予最高3,000元補助,購置電動車者,經濟部也統一給予最高7,000元補助,若是使用國產電芯者,還加碼補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