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自摔遭撞死 法官推翻應注意未注意判致死駕駛無罪
宜蘭市曾姓男子騎機車左轉自摔,直行楊姓男子反應不及撞上,曾男頸部出現開放性傷口、創傷性血胸,送醫後傷重不治,楊男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被地檢署依過失致死起訴,但宜蘭地院法官認為全案肇因是曾男操作不當自摔,楊男即使低於速限,也無法避閃,判楊男無罪。
判決指出,楊男、曾男去年7月10日下午6時許,各自騎乘機車行經宜蘭市農權路、民族路口,曾男從民族路由西向東前行,準備左轉進農權路時,卻在轉彎過程中自摔,滑向楊男車道,楊男因閃避不及撞上,曾男因傷重,送醫急救後當晚宣告不治。
事後檢警勘驗事故調查報告,認為事故當天天候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障礙物,視距良好,楊卻因疏於注意,撞上曾男,檢警認為,楊男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又有超速行為,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楊男起訴。
楊男不服,辯稱是曾男車輛失控滑到他的車道,路上行駛根本沒辦法預見會有車輛滑過來,「我沒有任何過失!」
全案審理期間,法官重新勘驗事故調查報告,發現曾男左轉時,為行經交岔路口中心處,就提前左轉,且與楊男撞擊前,就先「自摔」才會滑到楊男車道,也未遵守「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交通規則。
另外,地院合議庭引用美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事故重建分析所用的反應時間,認為從觸發到有效剎車,至少要1.6秒,若以肇事路段速限為50公里視算,需要22.22公尺距離才能反應,若加上有效剎車所需的11至14公尺長度,楊男即使依速限行駛,要要在33至36公尺前發現事故,才能避免車禍發生。
合議庭認為,事故發生前,楊男與曾男僅有8公尺距離,即使依速限行駛,仍難以防範事故發生,超速與肇事無因果關係,全案肇因是曾男操作不當自摔,因此判楊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