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開回原廠送檢竟飆172公里 害車主被扣照3個月
魏姓車主名下的一輛SKODA汽車,家人委託林姓業務將車由基隆開回SKODA原廠送檢,去年9月林男開在國道三號南向142公里處,速限110公里,被雷達測速拍到172公里,因超速高達62公里,魏姓車主汽車被吊照3個月,魏認為車子是林姓業務開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但被法官駁回。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去年9月26日2時52分許,在國道三號南下142.9公里處,查獲魏姓車主所有的汽車,被雷達測速拍到172公里,因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違規,裁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魏姓車主張,他長期在新加坡工作,也未曾持有台灣駕照,原處分是家人委託SKODA林姓業務將車由基隆開SKODA原廠送檢,違規是林男所駕駛,林男也承認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之對象為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人,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指出,國道警方以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所使用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精密儀器,且前有測速取締告示牌,依法設置在國道三號公路南向142.2公里處,該車經雷達測試行速為172公里、速限110公里、超速62公里,超速違規屬實,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本條項規定係處罰車主,原告應該要自己私下賠償解決。
法官審理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或「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除處罰駕駛人(行為人)外,並應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法官說,並未限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之限制。針對違規情節較為嚴重之行為,另對汽車所有人加以處罰。藉以排除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