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廚師第10次酒駕 法官批不知悔改重判1年禁戒7個月
高雄王姓男子去年10月晚間涉嫌酒後騎機車,在鳳山區五權南路與立志路口時逆向,遭到警方攔查發現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27毫克而送辦;不過高雄地院發現,這竟是王從2009年以來第10次涉酒駕,累犯應該嚴懲,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1年徒刑,且服刑之前,另禁戒處分7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未婚、擔任廚師的王姓男子(43歲),酒駕紀錄包括2009年1 次、2011年3次、2014年1次、2015年1次、2016年1次、2017年1次、2019年1次,都被依犯酒後駕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
王姓男子去年10月21日晚間7點多,在高雄市某間快餐店喝啤酒後騎機車上路,約8點45分許行經鳳山區五權南路、立志路口時,因逆向行駛被員警攔查,結果渾身散發酒氣,9點1分測得他酒精濃度0.27毫克。
王姓男子應訊及開庭時都承認犯行,法官清查他的前科紀錄,酒駕卻高達9件,痛批他不知悔改,仍再酒後駕車,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危害,應該嚴懲,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刑1年須入獄。
法官也認為,王姓男子此次犯行之前已有9次酒駕紀錄,且去年7月有1案執行刑期完畢後,10月他又因另案酒駕被起訴,審理中,他再犯本案,可見確實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於刑罰之外有另外施以禁戒處分預防矯治的必要,宣告服刑之前應該禁戒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