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同框誰超速?交通裁決處:看雷達波範圍!
新北某機車騎士收到超速罰單,卻認為照片中還有計程車同時入鏡,懷疑是計程車超速,不過提出行政訴訟遭法官駁回,原因是計程車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裁決處長李忠台說,若2輛車同時出現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因無法判定是哪輛車超速,避免爭議才不會開罰。
機車騎士這月以時速68公里的車速,行駛在新北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不久接到罰單後,確認為罰單附上的超速照片中有一輛計程車同時入鏡,是計程車超速不是自己,因此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駁回訴訟,並認定「無誤判之可能」。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法官是依據警察局提供的測速儀「雷達波發射範圍比對圖」,計程車雖然在測速儀的「照相機攝影範圍」內,但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機車是唯一被偵測對象,並且判定為超速。
李忠台說,一般駕駛收到罰單的照片僅是「照相機攝影範圍」,警局會有「雷達波發射範圍」的參考依據,才能更精準的開罰,不過2輛車同時行駛在雷達波發射範圍,測速儀雖會拍下其中一輛超速照片,但無法判定是哪輛車,避免爭議就不會開罰。
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43條及6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如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李忠台說,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除了可處8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用路人切勿貪一時之快,除了繳罰緩跟吊扣牌照外,萬一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