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車主當心了! 打開這功能,罰單恐跟著來!
藝人「黑人」陳建州分享搭乘自駕車邊吃麵邊行駛高速公路的影片,負責駕駛的友人竟雙手放開方向盤跟著「黑人」一起吃麵,遭人檢舉涉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規定。影片一出網友負評湧現,但也有人認為,自駕車不就是全自動、要駕駛人放輕鬆,為何要被安上危險駕駛罪名?
•首例吃麵自駕 警傳喚黑人作證
國道警察第9大隊調查,陳建州影片的車行路段是在國3的21公里到24公里,即景美、木柵路段,但不知道車號與駕駛人身分,將傳喚坐在副駕駛座的陳建州在下周到案作證。
國道警察指出「這種違規的檢舉案應該是國道第一件!」駕駛雙手放開方向盤的違規行為,是危險動作,因在車內,很難被查到;此案是否涉及公共危險、危險駕車?將待陳建州到案時一併釐清。如果認定違規,依法可處罰6千到2萬4千元罰鍰。
高雄交通員警說,過去曾有騎士單手騎車,警方依「危險駕駛」開罰單,當事人若打官司,會有不同的判決;有的判撤單不罰,有的則要罰,全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不過,從來沒遇過陳建州這件的情況。
•特斯拉撞警車 自駕輔助闖大禍
自動駕車釀禍!林姓男子去年12月11日深夜駕駛開啟自動駕駛輔助系統的特斯拉電動車在高速公路奔馳,卻高速追撞在車道上處理車禍的兩輛警用巡邏車;警方質疑他放開方向盤任由自動駕駛的行為觸犯公共危險罪,依法送辦。
檢方根據國道警察提供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表與現場照片,認定林除未減速煞車衝撞,並無逼車、急停、左右搖擺、蛇行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也未造成其他行駛國道車輛具體危險,只能說違反交通法規,但程度不到公共危險程度,處分不起訴。
•緊急避難行為 不含尿急闖紅燈
連姓男子去年駕車闖紅燈,被警方攔下開單,遭裁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他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提出醫院開的疾病證明主張因罹患糖尿病且有多尿症狀,迫於尿急才不得已闖紅燈找廁所,應屬緊急避難行為,盼撤銷罰單。
苗栗地院審理認為,按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男子多尿等症狀,不能立即到廁所小便,尚不足構成「緊急危難」的情狀;如以急著上廁所為由就闖紅燈,將使號誌設置目的、安全性大打折扣,置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判他敗訴。
新北市曾姓男子開車途中,車上的女兒突然痙攣,曾闖紅燈、連續超車急衝醫院帶女兒就醫;但到院前,女兒狀況好轉,就醫後回家觀察。收到罰單時,檢附女兒的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佐證,請求撤銷罰單,但被法院駁回。
律師李奇芳表示,實務上「想上廁所」這件事,易被認為「事後製造」證據,可信度不高,不易被採信;特殊情況如孕婦急產時趕往醫院途中闖紅燈,如遭開罰,或許可以行政罰法「緊急危難」為由訴請撤銷或廢止罰單。至於如何認定行政罰法「緊急危難」程度,李認為依個案情況,經法益的權衡比較來作認定。
•避免危險駕駛 仍須用路人自律
彰化警方表示,2010年間嘉義縣梅山鄉有婦人被毒蛇龜殼花咬傷,為了救命,兒子開車急送母親下山,沿途連闖2個紅燈,遭員警攔查;警方不但沒開罰單,還以警車幫忙開道,及時救回婦人一命。
警方說,被毒蛇、毒蜂螫咬,誰知道下一秒會不會就休克面臨生命危險,若因此闖紅燈應情有可原,似乎也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有關「緊急危難有危及生命安全時不罰」的見解;但站在維護其他用路人的權益考量下,法官認定「緊急危難」時確實有必要設高標。至於何種情況罰與不罰,視當時情境而定。
如新北市陳姓男子主張遭虎頭蜂螫傷,在趕往醫院途中闖紅燈被罰,表示是擔心自己會休克,不是故意違規,向法院請求准予免罰或以紅燈右轉輕罰600元;新北地院卻認為,陳若擔心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否則真的休克,還會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其行為也不符合緊急避難「唯一而必要手段」的原則,判陳敗訴。
另外,對於高速行駛、疲勞駕駛或帶病駕駛等狀況,因實際狀況難以認定,刑法並未規範,只能事後依交通法規處罰。律師陳詠琪說,有突發病症的駕駛也是依考照規定拿到駕照,只是無法知道何時會發作,往往是發生悲劇後才釐清肇事原因,卻已於事無補;開車上路各種駕駛行為,還是須仰賴駕駛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