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注意!不禮讓視障者罰更重 最高會吃7200元罰單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並在10月1日起實施,其中有關視障者通行權益部分,駕駛人若不禮讓視障者,將被處以比不禮讓行人更高的罰款,最高可處7200元,根據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統計,新法上路以來,尚無駕駛人在台中市因未禮讓視障者而遭開罰紀錄,不過重申,駕駛人應禮讓行人、視障者,以塑造台中市友善行人的交通環境。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視障者行走在公共空間時,常因車輛未禮讓而發生事故,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汽機車在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如未禮讓視覺障礙者,將受到比不禮讓一般行人更重的罰則,最高可處7200元罰鍰,該項修正條文在10月1日實施。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現行道交條例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也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如果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而不暫停讓其通過,可處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修法也增列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導致民眾受傷的處罰規定。
台中市警局交大隊長林沐弘表示,視障人士於道路上是最弱勢的用路人,呼籲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除了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外,更應禮讓行人及視障人士,保障視障者行動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