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撞小車不用賠 法官:2秒後急煞仍撞上免責
游姓男子開車沿東信路直行,在游右側車道騎機車的林姓女子左轉時發生車禍,機車乘客林姓男子受傷,雙方互告。基隆地院審結,認為林女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且游男反應時間僅2秒難以迴避,判林女要賠游男修車費3萬多元;林男求償醫藥費等45萬元,游男免賠。兩案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游男2017年4月15日上午駕車行經東信路基隆女中前,沿內線車道要直行信一路,林女騎機車行駛東信路中線車道。林女在東信路、信二路口前左轉欲騎上旺牛橋,游男煞車不及,兩車碰撞,造成車損及林男頭部外傷、左小腿脛腓骨複雜性開放骨折等傷勢。
林男提告求償醫療費17萬1464元、增加生活支出5萬3621元、看護費11萬19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並指車禍主因是游男超速行駛,應負70% 肇事責任,依比例應賠償45萬元。
游男提出汽車原廠統一發票及維修明細表,指右大燈拆裝、引擎蓋鈑金等工資2萬9917元、零件3萬4600元,共6萬4517元,並依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計算,向林女求償3萬3千多元。
法官檢視路口監視器、游男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林女左轉前有閃爍方向燈,但機車在上午11點2分18秒出現在游男右前方,游男在11點2分20秒緊急煞車,仍發生車禍。
台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林女未依二段式左轉,且由中線車道迴車不當為肇事原因。游男駕車直行煞閃不及,無肇事因素。基隆地檢署再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游男是否超速、能否有效煞停、有無迴避可能性及原鑑定結果是否妥適。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回覆,依行車紀錄器畫面推算游車肇事前平均時速約55公里,駕駛在事故前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時間為1.6秒;另依煞車阻力係數0.75計算,煞車所需時間為1.89秒,因此游男須3.49秒前(距離約35公尺)發現林車欲左轉並始緊急煞車,才能避免車禍發生。
法官認為,車禍肇因林女違規左轉,被告又來不及注意防範,被告無過失,無須對事故傷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駁回林男告訴。林女過失行為與游男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林女應賠償游男修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