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逃? 不管對錯,留在現場才是上策
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宣告刑法「肇事逃逸」罪,條文中的「肇事」文義不清,即日起失效,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昨天僅就「肇事」提出解釋,未處理「逃逸」部分,民眾遇到車禍時,不管責任歸屬,建議還是留在現場並報警為上策。
13年前替盧姓當事人聲請釋憲的律師李永裕轉述,盧聽到消息時相當高興,他原本以為「沒希望了」。李永裕聲請時主張,若是「開車但被撞」、「不具有過失責任者」,能算是肇事的行為人嗎?這點民眾恐難預想得到,以盧的情況為例,盧當時車停路邊,也沒「駕駛」。
大法官在13年後才作出解釋,雖讓盧有非常上訴的機會,但李仍提醒民眾遇到車禍時,最好還是打119、110等消防局救護人員、警察來處理,此外,現今的行車記錄器也能用來證明有沒有故意或過失。
釋字777號解釋理由書也指出,為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形態、交通工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體系正義,法務部應通盤檢討2013年新法肇逃規定的要件和效果,讓人民能預見他們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如果立法政策要包括「駕駛人『無』過失」情形,相關單位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對車禍有共同救護死傷者的共識。
大法官也認為停留現場的義務範圍,應說明留在現場、報警、協助就醫、對事故現場必要處置、向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等。法界人士表示,車禍的責任歸屬,往往需要專業單位鑑定,民眾如果明知有事故,最好不要「自己認定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