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平交道迴轉被檢舉 騎士驚吃罰單1萬5000吊照1年
邱姓男子騎機車行經鐵路平交道,就在平交道上迴轉,被民眾檢舉、警方調查屬實後,開出1萬5千元罰單、吊扣駕照一年;邱大驚罰則如此嚴重,申訴遭駁回,再提出告訴主張現場沒有禁止迴轉標示,且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沒有影響交通安全,裁罰太重有失比例原則,新北地院認定相關主張均無可採,判決邱敗訴。
邱姓男子去年9月11日傍晚5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鶯歌區東鶯里鐵路平交道時,就在平交道上迴轉,民眾向鐵路警察局檢舉,警方調閱遠端監視畫面,認定違規屬實,依法開罰;邱不服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仍製作裁決書,裁罰1萬5千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邱不服提告指出,他向交裁處申訴時已指出,違規現場標示不清,沒有禁止迴轉告示,導致民眾產生違規行為,不應歸責於他;且罰鍰高達1萬5千元、吊扣駕照12個月,在沒有造成重大事故且沒有影響交通安全狀況,裁罰程度竟比一般常見違規罰則都來的嚴重,是否有失比例原則?
邱認為,既然這條違規要裁罰如此高額罰鍰,為何舉發單位沒有在現場製作相關警語提醒用路人切勿違規,僅以民眾舉發為理由逕行開單舉發;他詢問朋友均從未聽說過平交道迴轉罰則這麼高,且依常見的交通宣導標語,僅見勿擅闖平交道等標語,對於平交道超車、迴車、停車等皆無明顯公告,一般用路人如何知悉?
另外,他騎的是機車,罰單上卻寫普重機,於法條敘明不符;員警舉證照片是引用與現場不符的照片,恐有誘導違規嫌疑,請法院撤銷罰單。
交裁處出庭指出,邱違規屬實,而現場有禁止左轉明顯標示,本件違規並無邱所稱標示不清的情況,本件依法已屬最低裁罰,處分合法有據,並沒有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邱既合法考領機車駕照,是具有正常智識程度成年人,對相關規定應知之甚詳,確實遵守,邱的主張為片面之詞,並無足取,請求駁回告訴。
法官認為,員警當天執勤接獲民眾檢舉,據檢舉資料調閱監視畫面,確認違規屬實,依法開罰,有採證照片為證;邱姓男子主張現場標示不清,無標誌指明或提 醒用路人注意該處禁止迴轉等情,但檢視現場照片確實可見在舉發違規現場道路右側處設置有禁止迴轉標誌,邱的主張與事實有違,難以採信。
法官指出,本案罰則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立法是否過於嚴苛而有修正處,屬立法政策問題,並非法院權責;另外,吊扣駕照雖限制駕駛車輛自由權利,但基於維護交通安全重要公益,尚難認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牴觸,交裁處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