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酒駕害命最重比照殺人罪處死刑!
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法,酒駕者五年內再犯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增訂條文宣示,酒駕若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且符合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無論是否為累犯,可都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高處死刑。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與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法務部指出,近年各地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情事,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因此提出修法,未來五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未來酒駕者若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符合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無論是否為累犯,都能可比照刑法殺人罪論處,最高處死刑。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而依照刑法第22章殺人罪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蘇貞昌在院會指出,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並將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政委羅秉成會後指出,酒駕致死依殺人罪起訴現在就有案例。
羅秉成說,酒駕累犯致死判死刑仍有爭議,一是國內沒有相關立法案例,二是會有適用兩公約的疑慮,第三是因罪刑相當原則,且酒駕致死樣態非常多,如果一律擬制殺人罪有爭議,也有人提出車禍肇責罪刑的平衡,超載、超速、蛇行都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但社會對酒駕零容忍,是在專業跟民意之間儘量取得平衡後才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