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 未停讓行人1次記3點、一年內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交通部通盤檢討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已經施行,尤其是未停讓行人、闖紅燈及危險駕駛等重大違規行為,均1次記點數3點,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提醒民眾遵守交通規則,違規記點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交通局指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修正規定,常見民眾違規項目,例如超速、未打方向燈、紅燈右轉,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交叉路口臨時停車(或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或停車)等記點數1點;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等記1點;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記2點;未停讓行人、闖紅燈、危險駕駛(蛇行、逼車、超速40公里以上)等記點數3點;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其餘違規記點情形,詳見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規定。
交通局局長王銘德表示,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違規記點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提醒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除保障交通安全,也能避免受罰吊扣駕照,影響日常生活。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劉佳峰指出,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今年6月30日施行,增訂第63條之2規定,除攔查舉發違規案件外,對於逕行舉發案件的違規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若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則處罰被通知人。
另依據處理細則修正條文第48條,增訂屬依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併予記點案件,受處罰人如已自動到案繳納罰鍰,處罰機關得逕予記點結案,無須再製發裁決書及送達。
交通局提醒,想了解自己有沒有違規記點及目前違規點數累計情形,可以透過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輸入身分證號與出生年月日即可查詢違規點數紀錄;或於便利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機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時,也可得知該項違規應記點數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