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發生事故後可能有傷亡 酒後騎電動滑板車仍認定為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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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男子在夜店飲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警察攔檢他,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檢察官認為,滑板車最高時速雖然只有25公里,發生事故還是會有傷亡,依法起訴;台北地院審理,依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2022年7月14日凌晨5時許,31歲的曾姓男子在北市信義區夜店喝酒,酒後騎乘「小米電動滑板車PRO」被警方攔檢,移送法辦。
曾對騎滑板車怎麼算酒駕有意見,檢方認為,曾所操縱的滑板車機身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最高時速達25公里,滿電續航45公里。以電力驅動滑板車如發生事故,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能,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曾騎乘的電動滑板車以電力作為驅動能量,電機最大功率為600瓦,最高時速達每小時25公里,有E-ABS防抱死、通風式碟煞的雙重煞車系統,「確屬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曾酒後騎它,犯公共危險罪。
判決說,曾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既漠視自己安危,也罔顧公眾安全,考量他2015年犯酒駕案獲緩起訴,2016、2018年再因同類型案件被判決有期徒刑3月、4月,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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