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沒牌停路邊一樣開罰!台中市3年約罰1.5萬件
沒掛車牌的汽車停在公共道路,以為不違法。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牌照稅滯納期滿後的車輛,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的車輛,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屬違法行為,會被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近3年來已裁罰1萬5000件,補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經統計,近3年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遭裁罰的件數皆在1萬5000件以上。
數據顯示,民眾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較陌生,且對「使用公共道路」的定義,有所誤解。
市府在審理訴願案件時發現,民眾常以為「使用公共道路」定義僅限於「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交通工具」以為只要不開車,將未稅或停牌的車輛停放路旁並無違規,其實照樣被開罰。
李善植說,不管是動態的「行駛」或靜態的「停放於公共道路」都屬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所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