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照、保強制險
立法院會今(19)日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未來須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將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納入「慢車」範疇,可於道路行駛,至於行駛路線、速限由地方政府規定。
立法院19日三讀修正道交條例,將原條文的「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將「個人行動器具」納入慢車定義,可於道路上行駛,定義為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三讀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將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若是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則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毀損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等,使其不能辨認牌照者,也可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