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滑板車上路超標犯法 立院研擬此類工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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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楊梅區日前有位58歲的湯姓男子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自摔倒在路邊,民眾報警警方到場後對其實施酒測,酒測值超過0.25毫克,警詢後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不過因電動滑板車屬於動力休閒工具,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規定,此類運具並不包含在現行法規的慢車種類中,因此能依公共危險罪裁罰,行政罰卻無法可管;桃市府交通局運輸規劃科長曾啟倫表示,立法院正修法,判定哪些工具要納入慢車的規範。
隨著科技發達,許多電動休閒工具也因應而生,像是電動滑板車、單輪車及平衡車等動力休閒工具,此類工具目前只能在公園等空曠場域使用,不過卻有民眾為貪圖方便將其當成代步工具行駛於馬路上;桃市府警察警局交通大隊表示,根據2021年桃園市動力休閒運動器材發生車禍件數有83件,而類似的電動滑板車、單輪車等工具,依法是不能騎乘上路。
以上述湯男為例,其行為僅能依處罰道路行駛部分,最重可以開罰3600元,尚無比照電動自行車或慢車酒駕呼氣值介於0.15至0.24毫克移送法辦的違規處罰規定;而此類工具屬於動力機械,酒測值若超標仍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最重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
桃市府交通局運輸規劃科長曾啟倫表示,目前動力休閒工具沒有車牌可以去舉發,只能靠警方攔查,要抓違規相當不容易,不過立法院有在修法討論動力休閒工具是否要納入慢車種類當中,就可依法裁處;若各縣市要自行訂定上路許可範圍,還是須等交通部確定法規,各縣市才能有依據制定,也期望中央能盡快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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