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車禍影像報警 竟被要求付1.2萬散落物處理費?
屏東縣許小姐今年元旦行經國道3號南下九如交流道附近,目睹一起死亡車禍,許女熱心將將車上行車記錄器影像提供給警方釐清事故原因,但許女近期突然收到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請許女要支付國道散落物處理費1.2萬元。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指出,許女是受到事故波及的第三車,不涉及肇責,將主動撤銷許女的繳費通知單。
許小姐說,當天行經國道三號九如交流道目睹車禍,小貨車司機飛出車外。她經過後停下來報案,並將車上的行車記錄器提供給警方釐清事故原因。
許女說,警方在筆錄將她列為當事人,因為她是證人,沒想到近期卻收到高公局寄來通知,要她支付國道散落物處理費1.2萬元,「這樣以後誰還敢管閒事?」
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表示,此案經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查詢,該車是受事故波及的第三車,不涉及肇責,該分局將主動撤銷許小姐的繳費通知單。呼籲用路人,若當事人發現散落物處理費用應由他人負擔,可依「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第6點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限前,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高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反映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