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草案 電動車免徵牌照稅延長到2025年底
行政院會今天(4)討論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延長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會中裁示通過,並指出,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鼓勵民眾購買低汙染車量,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修法延長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到2025年底,請財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2012年1月4日修正本法第5條增訂第2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2015年2月4日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2018年1月5日;2017年12月6日再次修正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自2018年1月1日起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本年12月31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免徵轄內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考量上開免徵期限即將屆至,並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財政部擬具本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其次,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逾繳納期間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法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也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