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檢舉左轉車道不打方向燈 上訴後法官仍判罰
一名曾姓男子去年11月間開車在苗栗縣頭份市124甲縣道左轉車道,遭舉發沒有打方向燈轉彎中華路,他主張打方向燈反而會造成混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認定車子轉彎不打方向燈,有增加交通事故危險之虞,判決他敗訴。
124甲縣是國道1號苗栗縣頭份交流道聯絡道,西向連接台1線中華路口,北側1個車道右轉,3個車道供左轉,分別規畫左轉中華路後,直行中華路,或立即右轉建國路,曾男去年11月11日開車在左轉3個車道的中間車道,沒有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人檢舉違規,被裁罰1200元,曾男認為不用打方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曾男主張當時他開車從新竹回頭份,下交流道往中華路,3線車道全是左轉,沒有直行車道,3個車道都打方向燈,無法分辨要去的道路,而是要左轉後立即銜接建國路、顯會路口,右轉建國路就打右方向燈,往左顯會路或回到124甲縣道就打左方向燈,中華路直行就不用打方向燈。
判決書指出,曾男開車在124甲縣道、中華路口,雖設計上無法直行、右轉,不過左轉時仍必須先顯示方向燈光行駛,否則將導致橫向車輛駕駛人未能立即注意左轉行車方向,以致來不及閃避突然轉彎的違規車輛,反更增添後車或鄰車難以辨識、確認車輛行向,致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左轉還是要打方向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