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載貨物易釀事故 罰鍰最高加倍至1.8萬元
違規載貨及超重導致肇事及傷亡案件攀升,但相關罰鍰卻25年未調高,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若汽車違規超載貨物,最高罰鍰加倍至1萬8千元。
原道交條例第29條明定,若有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長度、寬度、高度;整體物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以及貨車或聯結汽車裝載、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等其中之一情形,可處汽車所有人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日前通過交通委員會審查,今立法院三讀通過,罰鍰將調整為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
洪孟楷指出,16年前就讀大學時,曾因騎車閃避前方貨車違規超載所掉落的紙箱而「犁田」,現在仍常看到貨車違規載貨上路,但相關罰鍰從20多年前到現在都沒改變,近五年A1、A2類車禍成長人數中,因載貨超重而失控就有46%,貨物因超長、寬、高而肇事更達61%。
洪孟楷表示,提高最高罰鍰不是要處罰民眾,而是讓民眾為了避免受罰而減少違規載貨行為,藉此減少事故發生。
另外,立法院今也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因法院與檢察署為兩個不同獨立司法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將修正為「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