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躺車睡覺遭吊照? 法官撤銷:不構成駕駛行為!
台中市洪姓男子在去年5月間,與友人喝酒後,躺在車內睡覺,等朋友到場幫忙代駕,洪啟動引擎,打開車內冷氣,在駕駛座睡覺,但被巡邏的警員發現後,將洪叫醒後盤查,發現洪已因酒駕遭吊扣駕照,警方認定洪有駕駛行為,再告發開罰9000元及吊銷駕照,但洪不服打行政訴訟,辯稱當時他只是在車內睡覺,沒有開車,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定洪車引擎雖啟動,但不處於得立即駛離的狀態,不構成駕駛行為,撤銷罰單,判洪免罰。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在去年5月28日凌晨3時許,躺在中區某合法停車格的轎車內睡覺,當時轎車沒有熄火、冷氣開啟,警方發現後前往調查,看到洪在車內睡覺後,將洪叫醒,並聞到洪身上有濃濃酒味,因警方用酒精快速檢知器後,發現檢知器的紅燈不斷閃爍,警員要求對洪酒測,但洪拒絕酒測,強調「我沒有開車」。
警方將洪帶回派出所看帶子,確認洪有無駕駛行為,不過經警方調查,洪早在2019年8月間,就曾因酒後駕駛車輛,遭警方當場舉發,並已吊扣駕照2年,因此去年洪又被警方發現,在未熄火的轎車內睡覺,被警方認定有駕駛行為,依違反道交條例中「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依法告發,並由台中區監理站裁罰9000元,吊銷駕照。
不過洪姓男子收到裁決書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說當天是搭友人的車到KTV唱歌,友人把該輛車停在路邊的合法停車格,唱歌結束後,因為朋友也喝酒,所以先搭計程車離開,有聯絡其他友人來代駕,需要凌晨4點才會抵達,所以他就把轎車發動,在車內睡覺,他有喝酒,但沒有開車,警方不應該開罰單。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駕駛行為需符合「引擎啟動」、「處於得立即行駛離去之狀態」兩要件,當時洪雖然有將引擎啟動,但人躺在駕駛座睡覺,警員也都有用密錄器拍到,並不處於可立即駛離的狀態。
法官指出,若民眾躺在未熄火的轎車駕駛座睡覺,就被認定是「駕駛行為」,豈非剝奪原本得以合法於車內休息的權利,不當擴張「駕駛車輛」之概念,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不得隨意實施臨檢」意旨,認定全案警員違法攔查,撤銷罰單,判洪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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