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將修正中古車買賣契約 審閱期至少三日、訂金總不得逾總價10%
經濟部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草案,希望藉由調整法規來減少中古車買賣消費糾紛。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訂金總額不得逾總價10%、以及針對車況不良的中古車重複修復所謂的「檸檬車」條款。
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自1998年實施至今,由於部分規定並未與時俱進,導致近年來爭議增多,基於電動汽車之發展,及汽車里程數、價金給付、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相關規定須與時俱進,經濟部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草案。
修正草案中,為因應電動汽車發展,在多個項目進行調整,例如:契約載明價金總額,不能片面調整價金,並明訂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的程度分級,以及車況瑕疵擔保與相關保固責任。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契約審閱權」,明定消費者契約審閱期至少為三日,若業者對於攜回審閱期認知有所異議,必須提出具體舉證說明。
此次修正,也規範未來訂金繳付不得超過車輛總價10%,但若是經由買賣雙方同意簽訂特殊約定,如訂製、限定等特殊車款,則不受上述規定所限,惟簽約後雙方不得片面更改價金。
另外,牽回新車若在180天內或行駛1.2萬公里內出現重大瑕疵,經業者維修(不得超過兩次)仍未修復,消費者有權請求解約或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同時草案也增訂「企業經營者提供第三人貸款機構之告知義務」,也就是企業經營者應告知之消費借貸契約全部內容,應包含手續費、提前終止契約費用等資訊。另,明定影響車況之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之泡水程度分級、明定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
外界關注的是,修正草案效仿美國「檸檬車法」,未來若新車交付出現相同故障,且依原廠保養手冊所登載的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或是機能瑕疵導致車主「無法使用日數」累積達30天以上,消費者同樣有權請求解約或更換新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