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車不得占用! 立院三讀通過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車專用車格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停車場法」第27條之1及第32條修正案,規範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同時規定不得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
三讀通過之條文修法新增第27條之1,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針對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