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未達「公然」程度!對國道龜速車怒比中指被告被判無罪
南投縣郭姓男子駕駛小貨車開車行經國道6號隧道,認為前方小貨車行駛內側車道速度太慢,按喇叭後依然不加速,他出隧道後超車時,並對小貨車王姓男子比中指,王男控告公然侮辱。南投地院審理,認為郭男比中指僅2秒,車窗也沒搖下,僅王男看到,未達「公然」程度,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前年12月駕駛小貨車經國道6號西行埔里隧道,發現前方小貨車行駛內側車道但速度太慢,他按喇叭提醒,但前方小貨車不為所動。
郭男相當不滿,出了隧道後立刻超車前方貨車,超車瞬間並對小貨車駕駛王男和乘客以左手比中指。王男相當不滿,以行車紀錄器拍攝郭男比中指畫面報案,控告郭男公然侮辱。
南投地院法官審理該案後認為,公然的要件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郭姓男子確實有對王男比中指,但比中指屬手勢動作,與說話聲音可傳播較遠不同,須近距離親見,且從王男行車紀錄器畫面,王男駕駛車輛全程均未搖下車窗,而王男也在車內,郭男抬手後到2秒內即將手放下,旁人不一定能看見郭男比中指,因此無法構成公然。
另外,就算有其他人看到郭比中指,也無法知道王男的真實身分,無法對告訴人的身分產生連結,告訴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無產生減損的危險,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