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腳踏車也算酒駕!男子在國防部門口酒駕自摔判罰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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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騎電動腳踏車也是酒駕。謝姓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腳踏車,在國防部門口自摔,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3毫克,依公共危險罪法辦;台北地院審理,判謝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7萬元。
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其中「動力交通工具」如何定義?依法務部2011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指非「人力」、「獸力」的交通工具,電動腳踏車以電力為推力,即是。
50歲的謝姓男子2023年5月9日晚間9時,在台北市北安路飲用酒類,同日晚間11時騎乘電動腳踏車上路。
當天11時27分許,謝行經通北街145巷、國防部4號門口,自摔在路邊,中山分局到場施以酒測,測出謝的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33毫克,將謝移送法辦,檢方對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調查,謝所騎乘的電動腳踏車最高時速30公里,騎乘時,可透過右手把手的開關啟動電力,以轉動油門把手前進,腳踩踏板只是輔助車子前進,車子屬於法律上所稱的「動力交通工具」。
判決說,謝酒後騎乘電動腳踏車雖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侵害,但仍具相當危險性。
判決書指出,謝坦認犯行、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而犯案,相信他歷經此次程序應無再犯之虞,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謝緩刑2年,命他在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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