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側時速84公里算龜速?駕駛人不服挨罰提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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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駕駛人去(2022)年5月間行經國道六號西向14公里處,被拍下車速每小時84公里,被開罰3000元並扣違規點數1點,林男不服,狀告公路總局台中監理站,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判決交通違規事證明確,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駕駛人去年5月間行經國道六號西向14公里處的內側車道,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警員,以雷射槍測得林男車速為每小時84公里,因那個路段最高速限每小時100公里,舉發機關認為構成「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内側車道,速限100公里,行速84公里」的違規行為,因此同年6月30日逕行舉發車主林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3000元並扣違規點數1點。
林男不服提告,指稱罰單沒完整的主管機關全銜,不是公文書;「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的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反過來說,只要行駛速率不低於每小時80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的,立法意旨不是要行車人一進入內側車道就要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可,主管機關顯然曲解法規,剝奪人民行的權益,為求績效故意入人於罪。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舉發通知單並行政處分,而是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的觀念通知,林姓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的違規事實無訛,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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