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km/h行駛國道中線 未保持安全距離距前車不到30公尺 男子慘吞3千罰單
莊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時速88公里,但與前車距離不足30公尺,收到3000元罰單。他指難隨時計算與前車差距幾組實虛線(每組10公尺),訴請撤銷處分。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莊男無理由未保持安全距離明確,判莊敗訴。
判決指出,莊男去年2月15日上午9點多,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3.7公里處,國道警員以攝錄儀器測得數據,時速88公里,但與前車距離不到44公尺,舉發「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莊向監理單位申訴,基隆監理站認違規行為屬實,裁處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莊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下不可能隨時知道與前車距離,也難隨時計算與前車差距幾組實虛線。警方採證畫面總長14秒,他的車子在2秒時出現,警員僅有12到13秒判斷採證,實在不合常理,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機關答辯,影像是由員警架設錄影機拍攝,並查看車道違規行為後照相採證。畫面一開始莊男即緊隨前車,行駛中線車道。前方車輛未有變換車道超車,或其他無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情事,舉發並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車道線一實一虛合計10公尺。警方舉發畫面顯示,兩車間距不足3組車道線,不足30公尺,莊男開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事證明確。
法院認為,警方採證光碟畫面拍攝到莊男的車,與前車均行駛同一車道,大致維持3組白虛線以內距離,兩車都沒有驟然加、減速或煞車,也未拉開車距,更無超車,足可判斷當時無突發路況,或其他不能保持安全距離情形,莊男否認違規自不足採信,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