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東門圓環交岔路口闖紅燈釀事故 法官認號誌設置不當撤單!
徐姓男子2年前開車,經台南中西區東門圓環與大同一段交岔路口處,與綠燈起步駛入路口的轎車碰撞,交通警員認他有闖紅燈之嫌被開單,徐質疑該路口號誌有欠缺、停止線畫設不明顯提行政訴訟,法官認依該路口車道交會複雜,內環快車道僅設置遠端號誌難認妥適,撤銷原處分。
徐男主張,當時開車繞行東門圓環內圈,欲穿越該圓環交叉路後再自北門路駛出圓環,並非在路口上東門陸橋或右轉大同路一段,並無違規通知單及裁決書所指「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為。
他表示,東門圓環內環有三車道,外側車道對應東門路專用號誌桿、中間車道對應東門陸橋專用號誌桿,惟內車道並無對應專用號誌桿且將圓環外側停止線延伸至內環;事故時為夜間,停止線位在樹蔭投影處,員警也在處理事故時才知該處畫設有停止線,一旦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情形,應依規定免予舉發。
市府交通局指出,徐車沿內環內側車道穿越停止線駛入該圓環交岔路口,已闖紅燈,並於駛至銜接路口處與另轎車發生事故。徐雖主張該圓環交岔路口的號誌設置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定,惟車道管制號誌與該路口號誌設置並無關聯,徐主張各車道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是誤解法令。
台南地院表示,該圓環交岔路口號誌僅設置遠端號誌,即東門陸橋門架號誌桿,依Google地圖測量距離內環內側車道約23.14公尺,形式上雖未違反設置規則。然而,內環內側車道停止線左側,未設置內環使用的快車道使用號誌。
台南地院認為,依該路口車道交會複雜狀況、圓環內外環車輛行車方向複雜度,車行方向較單純的外環機慢車道設有近遠端號誌,而較複雜的內環快車道僅設置遠端號誌,難認有設置上的妥適性。法官認為,該圓環交岔路口就號誌桿設置上有所不當,難認徐在違規行為在行政罰責任上有應歸責之處,因此撤銷該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