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闖紅燈遭警攔停開單 法院因一理由撤銷罰單
郭姓男子騎機車被警察攔停舉發闖紅燈,他自認在路口看到綠燈箭頭才右轉,重返現場發現,綠燈箭頭竟直接變換紅燈,沒有黃燈警示,感覺被打了「悶棍」,訴請撤銷處分。基隆地院認為,號誌設置違反規定在先,且駕駛人通過路口還要注意其他人車,不可能全程盯看號誌,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郭男今年1月8日上午11點多騎機車,沿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通過路口時,警員目睹他闖紅燈右轉麥金路,密錄器也攝得影像,攔停舉發違規。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認定郭有紅燈右轉違規行為,處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郭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要通過路口前,有先確認樂利三街號誌是綠燈才右轉麥金路,過程中變換為紅燈,但已經不在他的視野範圍。
郭男說,接到紅單後重回樂利三街、麥金路口,觀察號誌時相,發現樂利三街「圓形紅燈、綠色右轉箭頭」之後,沒有呈現黃燈就變圓形紅燈,讓駕駛人沒有緩衝空間,明顯違反規定,訴請撤銷原處分。
監理單位辯稱,警員當場目睹郭男違規而舉發,並有錄影為證,違規行為明確,舉發程序也無違誤,裁罰有據,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勘驗郭男提供路口號誌時相變換影像,認定郭的陳述無誤。基隆市政府工務處6月14日函文也表示,2月26日接獲市民電話反映,樂利三街紅燈右轉箭頭綠燈結束後,並未顯示3秒黃燈,2月27日已調整設定。
法院認為,圓形黃燈設置目的在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郭男被舉發違規當時,號誌未對用路人施加警告,逕行變換為紅燈,使駕駛人無從預見,極有可能造成駕駛人無從遵循,違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難認郭男有可非難性或可歸責性。
法院指出,通過路口的駕駛人除要確認號誌,還要同時注意四周交通狀況,尤其要關注轉向道路有無其他人車,通過路口過程不可能全程緊盯號誌。警員錄影畫面顯示,郭男通過路口時間不到3秒。若依市府更正設定的時相,郭通過路口時相應全程為圓形黃燈,屬合理推論,判決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