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出匝道不用打方向燈? 法官打臉:路肩等同道路
許姓市民去年6月18、29兩天,開車在中山高速公路北上五堵出口匝道時,連兩次開路肩在同路段被後車檢舉未打方向燈,都是在3分鐘內各被開3張罰單,每張3千元。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法官撤銷其中4張,但另2張仍要繳,因為行駛路肩等同道路,過白虛線屬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許姓民眾去年6月18日晚間6時33分,行經國道一號北向8.9公里處;6時35分,行經國道一號北向7.4公里處;6時35分,行經國道一號北向7.1公里處(五堵出口匝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另外,6月29日6時28分,行經國道一號北向8.9公里處;6時29分,行經國道一號北向7.4公里處;6時29分,行經國道一號北向7.1公里處五堵出口匝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許姓民眾接連兩次都在同地點被後車以行車記錄器錄下向國道警舉發,並經監理單位裁處6張罰單各3千元。
許主張於路肩開放時間行駛路肩,並從路肩終點直行匯入減速車道,系爭車輛一直行駛最右側車道,無打方向燈之必要,且其行為客觀上不至於發生危害,依輕微規定免罰原則,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說明,6案都是民眾現場以科學儀器所取得證據提出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後依法舉發。路肩應視為一車道,故用路人駕車駛離路肩,即屬變換車道之行為,而應依法使用方向燈。又原告係2天各有3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自應分別舉發、處罰。
法官審理指出,繪於路面上之白虛線,係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為「車道」之劃分標線。又「路肩」於高速公路主管機關指定時段、特定路段開放車輛通行時,實質上亦具有「車道」之性質。如車輛由「路肩」跨越車道線(白實線),駛入左側係穿越虛線(白虛線)之「減速車道」,自屬變換車道之行為無疑。
但法官認為,原處分第一次及第二次的各第一張罰單違規無誤,但兩次的第二、第三張罰單,前後發生在6分鐘內、違規地點在6公里內,復未經過任何路口,亦非在隧道內,不得連續處罰,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