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隧道內超速、辯車多燈暗不可能開到133km/h 慘遭法官打臉!
朱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3號,在基隆隧道內被警方拍到時速133公里,超速43公里,收到5000元紅單。他指隧道內燈光昏暗,不足以執行測速取締;加上車流量大,他也不可能開到133公里,訴請撤銷罰單。基隆地方法院審結,依採證照片認定路況並非無法高速行駛,且照明正常,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去年3月4日晚間8點半多,駕車沿國道3號北上,行經指標2公里基隆隧道時,被國道員警以雷射測速儀測定行車時速133公里。這處路段速限90公里,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超速43公里,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裁處罰鍰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朱男不服處分,去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舉發照片車牌號碼與車輛型號模糊不清,不得遽認是他開車超速。舉發地點在隧道內,燈光昏暗,不足以執行測速,且隧道車流量龐大,也不可能開到時速133公里,顯見測速儀器有瑕疵,原處分也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聲明撤銷。
法官查出,朱男開的車為白色,車尾端在車牌上有一金屬橫桿造型,橫桿中間位置有車廠圓形標誌。舉發機關的採證照片中,違規車輛車牌號碼雖有部分數字較為模糊,但仍可辨識英文字母及數字。該車車尾特徵、車色與車型均與朱車相符,無法採信朱男主張照片車牌模糊不清,不能確知是他的車的辯詞。
法官認為,違規車輛被舉發時,與前、後車輛仍有相當間距,並無朱男所稱車流量大,無法高速行駛情事。採證照片中違規地點附近隧道內照明設備正常運作,且可清晰辨識行經車輛,難認有照光線不足情事。
法官指出,雷射測速儀的測速原理與人體肉眼視覺不一樣,縱使朱男主觀認為隧道內光源不足,也僅是他憑視覺認定可否區分辨景物問題,與雷射測速結果準確性沒有關聯,無法做為對其有利認定,判決朱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