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萬藍寶堅尼變8000元廢鐵 機師打官司要國賠輸了!
機師林修帆2013年在台中駕駛未領牌、價值2000萬元的超跑「藍寶堅尼」,被警方攔停舉發,裁罰3600元並沒入車輛,林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藍寶堅尼事後被銷毀,變成僅8000元的廢鐵;林提告要求交通部、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國家賠償15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判林敗訴,可上訴。
林(45歲)2013年11月28日駕駛超跑藍寶堅尼LP-640,行經台中市惠中路被攔查,當時超跑懸掛另輛車的車牌,林被依道安條例開罰3600元,並依法沒入;林多次提出行政訴訟皆敗訴確定,再審也被駁回。藍寶堅尼2016年12月14日被銷毀,價值僅剩約8000元。
林提國賠訴訟主張,藍寶堅尼價值約2000萬元,他2014年11月、藍寶堅尼被銷毀前,把車輛以相當於100萬元的權利轉讓給原姓男子,兩人一起聲請緊急處置、提訴願,未料交通部、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未調查相關法條增修,誤將進口車輛涵蓋其中,違反比例原則,就駁回申請,阻斷他們的救濟權,認為交通部、裁決所應賠償林1400萬元、原100萬元。
交通部抗辯,林的處分經法院認定合法有效,車輛銷毀也符合法意,再者交通部沒有停止行政處分的權利;裁決所則認為,林違規行為屬實,舉發沒有違誤,且林所提的救濟程序都被駁回確定,銷毀車輛並沒有侵害林的權利。
法院認為,裁決所裁罰林3600元、沒入車輛的處分,林不服提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讓與100萬元權利後提出的緊急處置請願、訴願也被駁回,銷毀車輛並無不法。
再者,能停止處分執行的機關僅有北市府或裁決所,交通部沒有權利停止處分,又交通部檢視相關法規範後,認為沒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人格權的情形,堪認已盡調查情事,判林、原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