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專用道不用打方向燈? 法官打臉:這類違規普遍缺乏自覺
唐姓男子開自小客在基隆市信一路與中正路口時,行駛在左轉專用道左轉因未使用方向燈,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下影像提出檢舉,被開1200罰單。唐男主張他開在左轉專用道,僅能左轉,應認為原車道延伸,無須再使用方向燈,不服訴請撤銷原處分,法官駁回請求,指國內這樣的違規情形普遍,且行為人多數欠缺自覺及違規意識。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唐男去年12月30日下午5時,沿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行駛至與中正路之交叉路口處,因其沿左轉專用道左轉中正路而未使用方向燈,經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攝得影像並提出檢舉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認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開出舉發單。台北市區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200元。
唐男不服,主張他開車行駛左轉專用道,僅能左轉,應認為原車道之延伸,無須再使用方向燈,訴請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區監理說明回覆,此件為民眾檢舉案件,經員警檢視民眾檢舉提供的動態錄影畫面,車輛確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
法官審理表示,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法官說,左右轉彎之車輛駕駛人,不能免除其向左右轉向行駛的同時,仍應依規定使用左右方向燈之行政法上作為義務。
法官還指出,國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彰、違規情形普遍且行為人多數欠缺自覺及違規意識,未使用方向燈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對其駕駛行為的誤解,橫生交通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