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寫7千字無罪判決 喝酒上車僅發動引擎「非酒駕」!
林姓男子酒後坐上機車發動引擎,警察取締他酒駕,林稱沒有騎車,還是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被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林再辯只是坐在車上發動引擎,就被警察法辦,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酒駕,判林無罪。可上訴。
這起單純的酒駕案,法官本來已訂庭期今年3月宣判,不過,林稱,還有證據想請法官幫忙調查,法官今年5月又開庭,日前寫出一份超過7000字的無罪判決。
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說,林姓男子2020年1月12日上午,在台北市萬華區工地內飲用保力達B與啤酒,下午5時騎機車上路,在柳州街被警察攔查,酒測值0.37毫克,林酒駕,犯公共危險罪。
法官調查時,林否認酒駕,辯稱沒有騎車,「只是坐在機車上發動引擎及抽菸」;林告訴法官,他的機車是新車,需要發動引擎保養一下,還說自知有喝酒,當時是要請哥哥騎另一輛機車載他回家。
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員警與林交涉時,林一度向警察解釋稱,他的人與機車都在騎樓上,員警卻反告訴林,要林去看法院判例,對林稱「只要有發動機車,就算是有駕駛行為」等。
密錄器顯示,員警在人行道上發現發動中的機車,上前盤查,見林身上有酒氣,對林施酒測,但事實上,其時林與哥哥分別乘坐在2輛機車上,「林的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僅有發動,非屬行駛之狀態」,難以認定林酒後騎車上路。
林的哥哥證稱,弟弟說機車是新買的、好幾天沒有騎,想要熱一下引擎,弟弟發動引擎1、2分鐘,機車中柱還立著,根本沒有移動,警察就走過來酒測。
法官也查證林稱「熱新車保養」的說法是否為真,發現機車是2019年4月出廠,到案發的2020年1月,時間上未超過1年,林辯稱發動引擎為了保養新車,說詞採信,並認為檢警所舉證,不足以證明林的酒駕犯行,判林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