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閃3下變換車道 未打好打滿遭檢舉罰3000
一位李姓家庭主婦去年12月13日開車在國道1號桃園市路段,方向燈閃3次變換車道,遭檢舉沒有全程打方向燈,違規罰3000元,她懷疑相片經過剪接,行車記錄器也未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不服提起訴訟,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她敗訴。
法官調查,李婦去年12月13日上午8點57分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43.1公里處,原行駛在中線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經民眾檢舉後,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1點。
李婦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她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合理懷疑相片有剪接,民眾也不是正規檢舉人員,檢舉達人須提供中央標準檢驗合格證的行車紀錄器,讓受罰者心服口服,她是家管,車子還貸款,一次3000元真的很為難,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當庭勘行車記錄器檔案,結果李婦開車右方向燈閃爍3次後即停止,車身部分進入外線車道,但未完全進入外線車道,影片內容播放流暢、畫面連續,並無變造,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檢舉資訊可以作為舉發違規取證來源。
行車記錄器具錄影功能,可供還原現場情形,無涉數據準確性判斷,且具可驗證性,自可作為舉證違規事實的證據,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關於車用數位攝影機部分,檢驗標準關於「資訊技術設備-射頻干擾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限用化學物質之管制,均與錄影畫面的真實性驗證無關,判決駁回李婦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