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下場慘 吞18萬罰單、再判5月易科15萬罰金
桃園曹姓男子喝爛醉開車上路被攔查,他堅拒酒測先遭開18萬元罰單,員警再持檢方開立許可對他強制抽血,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1.16,再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易科罰金等於15萬元。曹主張違反「一事不二罰」,法院指出,曹拒測、酒駕各是行政罰、刑事罰,非同一行為,判處駁回其訴。
經調查,曹男2019年12月15日晚上7點多,開1輛小貨車行經龜山區茶磚路口,因穿越紅燈突然臨停,巡邏員警合理懷疑有危害之虞,上前攔停聞到濃厚酒氣,且曹滿臉通紅,也自稱喝3、4罐啤酒,但因拒絕酒測被開單裁罰18萬元、吊銷駕照。
因曹男涉嫌酒駕太過明顯,警方當晚再向桃園地檢署核發的鑑定許可書,帶曹男到醫院強制抽血,濃度為231mg/dL,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6毫克,刑事部分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曹男認為,他已經因酒駕被判刑5月,又遭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18萬元,主張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提行政訴訟主張撤銷18萬元罰單。
桃園交裁處抗辯稱,刑事、行政責任各有其貫徹法規範保護目的,曹違反刑法公共危險和拒絕接受酒測的行為,兩者違反樣態、法律構成要件不同,並非「一行為」。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員警數度詢問曹男是否要吹酒測,但他都堅持拒絕,警方還曉以大義說「超過0.25送地檢,不然都是扣車」、「扣車不會比拒測18萬元高」,並經宣讀權利曹依舊稱「不要吹」。
法院認為,曹男拒絕酒測遭罰18萬元,和他酒駕涉及公共危險刑責,兩者違規行為態樣迥異,所為被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各該法規保護的法益有別,難認屬於「同一行為」。
此外,曹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易科罰金等於15萬元,與拒絕接受酒測的罰鍰18萬元,分別時刑事罰、行政罰,並無曹主張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認為原處罰並無違誤,駁回曹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