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臨停用手機遭警開罰單 警:路邊停車不罰等紅燈罰
台北市一名63歲黃姓婦人因為要回家,臨停在路邊用手機設定導航,遭警員認定邊開車邊用手機開罰,她不服提行政救濟。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車輛原為停止狀態,是經警員指引後才緩慢移動,判決原處分撤銷;南港警方今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呼籲,汽車駕駛人於道路行駛,包括停等紅燈時,手持使用手機等裝置,仍會依法開罰。
黃婦去年10月11日晚上載友人於南港車站下車後,由於不熟路況,臨停路邊,用手機導航回家的路,警員根據現場狀況,判斷當時車輛還在移動,而她邊開車邊用手機,依「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舉發,開罰3000元。
黃婦收到罰單後,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指出,怎麼連設定導航回家也會被開罰?更稱「設置導航回家有錯嗎?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嗎?」
法官勘驗影片,依事實認定黃婦是因爲被盤查,警員指引上前才移動車輛,並非行駛在道路上,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合,撤銷罰單;該案可上訴。
南港警分局尊重司法判決,表示汽車駕駛人於道路行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裝置等設備,有礙駕駛安全,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開罰;而該案由於汽車駕駛人的車輛,已在道路邊停車或臨時停車且靜止,故不適用。
對於「等紅燈用手機」是否會被罰?南港警分局說,停等紅燈時,汽車駕駛人仍是在道路行駛時,仍應依予處罰。